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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过失引发火灾 过失者被判4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4-05-02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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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4月14日上午,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消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金某因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遗留火种引燃房顶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失火罪判处金某4年有期徒刑。

 

案件回顾:2016年3月3日13时14分许,永康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的浙江弘顺机电有限公司起火,消防队员迅速赶到现场并成功扑灭火灾。火灾扑灭后,大队组织力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发现起火部位为二楼厂房位置,起火原因为金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遗留火种引燃房顶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800㎡,造成财产损失1600万余元。鉴于金某涉嫌过失引起火灾,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现场调查,多方收集被害人、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后,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队整理诉讼案卷及证据,移交市检察院提请公诉。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法院认为金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遗留火种引燃房顶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失火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4年。

 

此案件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鉴,在用火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那么什么是失火罪,失火罪的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相信很多市民对此并不了解,在此永康消防为广大市民进行科普。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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