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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如何简化消防开业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4-04-26浏览次数:

【摘要】随着经济"新常态"的到来,减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已是新的时代主题,也是新时期消防部队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从一名基层监督执法人员的视角出发,结合当前消防开业办理手续繁琐的现状,深入分析了业主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对消防部门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就如何进一步推动消防开业许可手续简化改革作了简要论述。 

  
  程序产生权力,权力滋生腐败。近年来,各级消防部门积极响应中央号召,简政放权,出台了多项便民利民措施,但是从群众反应来看,在办理消防开业许可时程序仍然繁琐,《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仍然是难办理的证件之一,这给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容易引起群众对消防的误解,损坏消防形象,恶化警民关系,亟需改革。

 
1 当前消防开业行政许可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场所办理开业许可缺乏必要性。根据《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均应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没有面积限定。当前,虽然各地均出台了规定,划分了需要办理的场所面积,但是始终标准不一,并且缺乏法理依据。另外,部门公众聚集场所(例如经营金银饰品、瓷砖等不燃、难燃物品的店铺)本身火灾危险性很小,但仍需按照规范办理。

 
(2)群众需提供的材料极多。群众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场所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应急预案、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通常情况下,群众在听完受理人员解释时,均感到不可思议,因为很多文件老百姓从未听说过,根本不知道如何准备(例如:很多房屋年代久远或为村民自建房,根本没有消防验收证明证明文件)。 
 

(3)程序缺乏灵活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节奏极快,某些宾馆、饭店或公共娱乐场所一年内可能更换数个业主,在业主变更时,场所装修设计、使用性质等均为进行任何改变,但是根据规范要求业主必须重新办理开业许可,提供各种材料。而某些场所仅仅是部分面积使用性质进行了变更,也需重新办理。总之,无论是场所使用性质、面积、法人等有所变化,都需要重新提供申报资料,重新办理。
 

2 对消防部门产生的负面影响 
  (1)群众满意度降低。群众在办理消防许可遇到困难不能很好解决时,就会情绪化的认为是消防部门故意刁难,从而导致不信任,降低群众满意度。根据第三方调查评估,连续4年来,群众的对消防的满意度均在低位徘徊。 
  (2)监督执法人员业务量急剧增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每天都有大量的公众聚集场所装修、开业、更换业主,它们在开业前均需办理消防合格证,这就导致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业务量急剧增加。然而消防警力有限,在有限的警力下,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花费大量精力办理、整理行政许可文件,这就减少了执法人员外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的时间,不利于社会面火灾防控和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3)易产生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当前,中国还未完全进入法制化社会,繁琐的程序必然会导致部分人员“走捷径”,产生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等现象。近年来,全国消防部队时有腐败案例见诸报端,这与部分执法人员法纪观念、宗旨意识不高有关,也与消防繁琐的审批手续有着必然联系。 

 

3 简化消防开业许可办理程序的对策 

  当前,各种消防许可程序设置的目的无外乎两个:

一是切实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是减少人为因素,预防腐败。

但是,越复杂的程序,越容易产生操作空间,滋生腐败,所以,解决当前问题直接的方式就是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办理手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1)减少一切不必要的办理手续。从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围绕“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这个目的,在制度层面进行设计,根据场所的使用性质、面积大小进行分类,不搞“一刀切”,尽量减少办理手续。对场所面积较小、火灾危险性小的场所,不用办理开业许可;对场所火灾危险性适中的场所以现场检查为准,即业主提出申请、消防现场检查合格即可出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员工数量多、火灾性教大的场所按照现行标准执行,但消防安全产品以现场检查为准,无需提供证明文件。

(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消防部门作为一个服务机构,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均应以群众的利益为中心,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应完善制度,避免影响消防部队形象事件的发生。

一是开放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网络专栏,征求群众意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并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回访、网络公开等形式告知投诉人,接受民群众监督、评议;

二是大力推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通过明查暗访、责任倒查等方式,实时追查了解群众对消防执法的态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实行责任连带制,对下属所犯的错误,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属领导责任。

 

4 结语 

  总之,对“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这个中心目的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条款,都与中央“简政放权”这个大政方针相悖,都应废除。这是提高行政效率、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的重要举措,是对群众的负责、对执法人员的爱护,更是和谐警民关系、提升消防形象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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